牛!荣县一女子自制药品说明书,销售药丸总金额达30万元
2022年3月18日,荣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接到有人出售假药的举报线索,民警迅速联合县市场监管部门,对老城区林英(化名,50岁,荣县旭阳镇人)经营的“某婚纱影楼”开展突击检查,现场查获200余袋“祖传秘方中药丸”和“使用说明书”若干,部分“中药丸”已打包准备邮寄到消费者手中。经查,林英从2019年6月开始销售一种堪称能治疗颈椎病、类风湿、肩周炎、痛风、腰椎间盘突发等病症的祖传秘方中药丸,为便于购买人联系自己和宣传药丸的疗效,林英自己整理说明书,制作小卡片,注明着主治病症、服用方式、身体反应、注意事项、禁忌事项及自己的联系方式等内容。两年多以来,林英通过微信出售的方式,将该药丸邮寄到江西、湖北、广东、浙江、重庆等地消费者手中,销售总额达30万元。
目前,林英因防害药品管理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该案正在进一步深挖中。
同月,森警大队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成人保健品地摊市场进行清理时,在老南门桥头查获郭某某、黄某某、杨某某无牌无证摆摊销售“补肾丸”“壮阳药”等,出售的药品均无合法来源和手续,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假药。目前,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三起案件正在侦办中。
法律链接: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,有下列情形之一,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(一)生产、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;
(二)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、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;
(三)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、数据、资料、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;
(四)编造生产、检验记录的。有前款行为,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”
文章来源:荣县公安
必须严查严惩 辛苦民警了 还没有把人治没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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